考點 會計憑證
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第一,辦理需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第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規定更正、補充。
第三,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三、會計賬簿
第一,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二,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第三,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
第四,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
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四、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
第二,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三,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第四,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按照規定的對象、期限提供給有關方面。
第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