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戶單位使用現金的范圍
根據《條例》規定,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項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1000元)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項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
除上述5、6兩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對開戶單位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開戶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