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范圍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 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
(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要求
1、開戶條件
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2)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所需證明文件
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1.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2.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3.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警身份證件。
4.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應出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5.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
6.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三)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程序
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程序為: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后,即可開立該賬戶。銀行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四)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且每筆超過五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1)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2)獎勵證明;
(3)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4)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5)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6)借款合同;
(7)保險公司的證明;
(8)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9)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如果該款項金額未達五萬元的,則無須提供該類付款依據。
2.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3.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或者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個人應當提供前述“1”所述的有關收款依據。
4.個人持出票人(或申請人)為單位,且一手或多手背書人為單位的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并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提供前述“1”所述的有關最后一手背書人為單位且被背書人為個人的收款依據。
5.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6.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