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
(一)增值稅的概念
1.增值稅的概念。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企業和個人,就其貨物銷售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和貨物進口金額為計稅依據而課征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
(1)生產型增值稅,是以納稅人的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減去用于生產、經營的外購原料、燃料、動力等物質資料價值后的余額作為法定的增值額,但對于購入的固定資產及其折舊均不予扣除。
(2)收入型增值稅,對于納稅人購置用于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允許將已提折舊的價值額予以扣除。
(3)消費型增值稅,允許納稅人將購置物質資料的價值和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我國從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