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一節 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銀行卡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的行為。支付結算的種類,包括票據結算和非票據結算兩類。票據結算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結算方式;非票據結算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等結算方式。
(二)支付結算的特征
支付結算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支付結算與一般的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行為不同。
2.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
所謂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依照一定形式進行的行為。如果該行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為無效?!吨Ц督Y算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為了保證支付結算的準確、及時和安全,以使其業務正常進行,中國人民銀行除了對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格式有統一的要求外,還就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作出了基本規定。
3.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于委托人的意志
銀行在支付結算中是充當中介機構的角色,因此,銀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與此同時,當事人對在銀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權;銀行對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結算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支付結算是一項政策性強,與當事人利益息息相關的活動,因此,必須對其實行統一的管理。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全國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根據需要可以制定單項支付結算辦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負責組織、協商、管理、監督本轄區的支付結算工作,協調、處理本轄區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總行可以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結合本行情況,制定具體管理實施辦法,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執行,并負責組織、管理、協調本行內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行內分支機構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
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支付結算的當事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支付結算活動。
支付結算工作是會計人員從業后需要辦理的基本日常業務,是從事會計工作的基礎,涉及單位方方面面,無論采購、銷售,還是發放工資、支付費用等業務,都必須通過支付結算工具來進行。會計從業人員只有熟練地掌握、運用,才能做好會計工作。
二、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就是單位、個人和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過程中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支付結算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支付結算當事人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依照雙方的約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尤其是對付款當事人而言,應強調誠實信用,按照約定的金額和日期履行付款義務。這是保證收付雙方利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和加強銀行的結算責任,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過程中,應當尊重存款人的資金支配自主權,根據委托人的意志,做到是誰的錢就進誰的賬'不介入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糾紛,確實保障當事人銀行存款的正常支付。
3. 銀行不墊款
由于銀行是結算活動和資金清算活動的中介機構,在辦理支付結算過程中,其責任在于辦理資金在結算當事人之間的轉移手續,不為結算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墊付資金。這一原則旨在劃清銀行資金與結算當事人存款資金的界限,防止透支和盲目擴大信貸資金。這是保證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免遭利益損害的原則。
三、支付結算的一般規定
1.結算收付雙方必須在銀行開戶,付款單位必須有足夠的存款余額
2.結算收付雙方必須根據經濟合同和有關制度辦理支付結算
3.結算金額起點
4.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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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未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無效;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印制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銀行賬戶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沒有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向銀行支付款項后,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人的簽名或蓋章。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根據實際需要,金額大寫可以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記載。
五、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銀行、單位和個人填寫的各種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和現金收付的重要依據,直接關系到支付結算的準確、及時和安全。票據和結算憑證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賬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因此,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必須做到標準化、規范化,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如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樣。不得用一、二(兩)、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使用繁體字,如貳、陵、鐿、蘺、圓,也算規范。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在票據和結算憑證大寫金額欄內不得預印固定的“仟、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字樣。
4.阿拉伯數字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5.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要認真填寫,不得連寫,防止分辨不清。
6.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為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面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例如,1月15日,應寫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3月8日,則應寫成叁月零捌日,無須在叁月前加“零”。
7.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六、支付結算的紀律和責任
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商業匯票的背書人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或支票的背書人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付款的責任。單位或銀行承兌商業匯票后,必須承擔該票據付款的責任。票據的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變造票據除簽章以外記載事項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持票人因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時,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收款人或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收到付款人支付的款項后按照票據和結算憑證上記載的事項將票據或結算憑證記載的金額轉入收款人或持票人賬戶。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和結算憑證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金額。但托收承付結算中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按照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因工作差錯發生延誤,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賠償金。
銀行違反規定將支付結算的款項轉入儲蓄和信用卡賬戶的,應按照規定承擔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