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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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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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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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范圍 |
主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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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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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主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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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照工商機關 |
工商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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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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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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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照日期 |
年 月 日 |
開業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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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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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種類 |
開戶銀行名稱 |
銀行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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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繳稅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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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從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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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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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注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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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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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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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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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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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人證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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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人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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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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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幣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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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方名稱 |
投資金額 |
投資幣種 |
與美元匯率比價 |
所占投資比例 |
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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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報表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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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 攤銷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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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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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 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
納稅人識別號 |
納稅人名稱 |
生產經營地址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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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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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規范我國政府采購活動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購法規制度的基本依據。
(二)政府采購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門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
(三)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一)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我國政府采購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國有企業不屬于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二)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政府采購資金為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
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四)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的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政府采購的原則
(一)公開透明原則
(二)公平競爭原則
(三)公正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四、政府采購的功能
(一)節約財政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強化宏觀調控
政府可以通過調整采購規模、采購時間、采購項目、采購規模等方式來實現特定的宏觀調控目標。
(三)活躍市場經濟
(四)推進反腐倡廉
(五)保護民族產業
五、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
(一)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是指由政府設立的職能機構統一為其他政府機構提供采購服務的一種采購組織實施形式。集中采購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1.集中采購目錄;
2.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3.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二)分散采購
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范圍內代理采購。
六、政府采購當事人
(一) 采購人
作為政府采購的采購人,一般具有兩個重要特征:
(1)采購人是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2)采購人的政府采購行為從籌劃、決策到實施,都必須在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規范內進行。
(二)供應商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具備一定條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而依法擁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
七、政府采購方式
1.公開招標
(1)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它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方式。
(2)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3)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公告。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請招標(邀請3家以上供應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3.競爭性談判(與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談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單一來源(只有一個供應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5.詢價
采購人向三家以上供貨商發出詢價單,對一次性報出的價格進行比較,最后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該種采購方式適用于貨物規格、標準單一、現貨貨源充足而且價格變動幅度比較小的采購項目。
八、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
(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二)集中采購機構的內部監督
1.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2.提高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三)采購人的內部監督
1.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構應公開
2.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應符合法定要求
(四)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機關、檢察機關等
(五)政府采購活動的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