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會計電算化檔案的基本要求
1.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得到單位,應當保存打印的紙質會計檔案。具備采用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存儲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并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
2.電算化會計檔案應包括存儲在計算機中的會計數據、備份的會計數據,以及計算機打印出的書面形式的會計數據。
3.系統開發資料和會計軟件系統也應視同會計檔案保管,保管期截至該系統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后5年。
4.會計電算化檔案要嚴格按照財政部的規定,由專人負責。
5.對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塵、防盜、防蟲蛀、防霉爛和防鼠咬等工作。重要會計檔案應有雙備份,存放在兩個不同的地點,最好在兩個不同建筑物內。
6.采用磁盤、光盤等存儲介質保存會計檔案,要定期進行檢查和復制,防止由于存儲介質損壞而使會計檔案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