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且取得正式票據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此外,通過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必須是中國境內的。納稅人直接給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企業公益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準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非公益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準
企業非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扣除。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在業務發生時,直接沖減權益。 借記“資本公積—捐贈支出”,如果企業沒有資本公積則借記“實收資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