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按10年攤銷,攤銷時:
借:相關科目--無形資產攤銷費
貸:無形資產

問: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規定有特殊情況嗎?
答:有的。特殊情況下,(1)對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軟件類無形資產,最短可為2年:(2)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按規定或約定年限進行攤銷。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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