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吉林省長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何計算
答: 根據《吉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試行)》,對納稅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
征收范圍根據《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6%的比例,選擇適宜崗位安置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按年度收繳辦法,2014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收繳標準為: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上年末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6%-本單位實際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數)。
其中:“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是指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從業人員平均工資。2014年執行標準為51564元/年;“1.6%”是吉林省人大規定的比例;“本單位實際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數”是指經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的、符合計入按比例就業標準的殘疾人職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