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是否要保留殘值
財稅〔2014〕75號文件規定,允許相關企業將有關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實務中存在兩大疑惑:一是由于相關固定資產仍在使用,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要不要保留殘值?二是如果不保留殘值,將會使得企業相關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為零,從而很容易使得相關資產游離于賬外,將不利于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對此,財稅〔2014〕75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64號公告以及64號公告的解讀和答記者問,都未能回答這兩個問題。
筆者認為,從“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的規定,可以看出兩點含義:一是企業應該作出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會計處理;二是稅法允許列入稅前扣除的相關固定資產成本僅是“不再分年度計算”的折舊,既然是折舊,就應該不包括殘值。事實上,企業按照財稅〔2014〕75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64號公告對固定資產進行加速折舊時,其采用的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也均需保留凈殘值。所以,如果對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固定資產保留凈殘值,這將使得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時對固定資產凈殘值處理的方法保持一致,確保了會計信息的口徑一致和相互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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