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國有企業,為了鼓勵職工自學成才,推出了獎勵計劃:凡自學取得更高文憑者,報銷學費的50%,報銷之后5年內需為企業服務。如果不到5年辭職的,退回部分報銷學費。企業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上述費用。請問這些報銷的學費和退回的學費,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為獎勵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的獎金,不屬于教育經費列支范疇。發放時,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辭職時,應作為辭職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抵減項,按職工實際取得金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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