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可見,稅法計量首先采用的是歷史成本,因為它具有客觀、真實和可驗證的特性,前提是經濟活動的真實發生,并且發生的經濟活動有歷史成本交易記錄。稅法規定只有在取得非貨幣性資產又沒有或不需要支付相應對價的貨幣資產時才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何為公允價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明確,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市場是商品等價交換的場所,商品在市場上通過交易價格發現自身的價值,因此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的確定標準,具有客觀性和公平性。市場價格,可以理解為熟悉情況的買賣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所確定的價格,或無關聯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可以達成的交易價格。
根據以上規定,具體到實務中,哪些業務需要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接受捐贈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接受捐贈收入為非貨幣性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
接受投資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股票股利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股票股利屬于規定中的股權投資,應為非貨幣性收入,依據第十三條規定,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稅法不需要區分貨幣性資產交換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即無論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的比例是多少,稅法均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和購進兩筆業務進行處理。而會計首先要區分貨幣性資產交換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然后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再區分是采用賬面價值計量還是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如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都不能可靠地計量,則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此時稅法與會計存在差異。
根據以上規定,稅法上將非貨幣性資產交易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和購進兩筆業務進行處理,會計上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企業重組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款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債務重組交易: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1、2中的非貨幣性資產、股權投資均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確認銷售收入和投資成本,然后再按照3確認債務重組所得。
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被收購方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即資產轉讓處置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