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出口一批布料,已經出口退稅,國外供應商將部分布料加工成服裝。現在,國外采購商要求退貨,如何才能退運布料,是否要補繳退稅款?是否需要繳納退運進口的關稅和增值稅?對于已加工的服裝,是否只能采取重新進口的形式向采購商付匯?我公司是否需要繳納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答:《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二十九條規定,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出口關稅。
前款所稱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
第三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與退運出境或者退運進境的原貨物不完全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不完全相符的,應當向海關說明原因。
海關經審核認為理由正當,且其稅則號列未發生改變的,應當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原進出口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算應征稅款。應征稅款高于原進出口貨物已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的差額部分。應征稅款低于原進出口貨物已征稅款,且原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同時補償貨款的,海關應當退還補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未補償貨款的,稅款的差額部分不予退還。
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貨物,其稅則號列與原貨物的稅則號列不一致的,不適用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有關規定,海關應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征收稅款。
第五十七條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出口的布料已加工成服裝,服裝與布料屬于不同的貨物,適用不同的稅則號,貴公司不能按退運貨物或進口無代價抵償物處理。
貴公司進口已加工的服裝應按一般進出口貨物的規定征收稅款,需按規定繳納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