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該企業對有突出貢獻的銷售人員進行獎勵,以工作考察名義組織去外地旅游,所有費用公司報銷,財務人員咨詢是否應該扣繳個人所得稅?
【解答】
根據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地稅部門提醒納稅人,對營銷人員報銷的費用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