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司為水路運輸企業,我司自有船舶從事貨物運輸??繃鴥燃皣H各港口,部分港口方及港口代理存在僅認我司的船舶名稱,不認公司名稱的現象,一些港口服務費用開出的發票抬頭為我司船舶名稱,而不是公司名稱,我司船舶名稱是唯一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核準,請問此部分發票抬頭為我司船名的港口費用發票是否可以符合規定,可以有效入賬?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
“八、加強日常監督,打擊不法活動
(二)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因此,抬頭為船名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