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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預習: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因為二者都有除外規定。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解釋】上述規定是路貨交易,即標的物正在運輸,然后當事人才簽訂合同。而如果當事人先簽訂合同,然后再找人運輸貨物至約定的交付地點,此時標的物風險轉移規定是:交付(運至交付地點)之前風險屬于出賣人,交付之后風險屬于買受人;而如果當事人并沒有約定交付地點,則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之后,風險轉移給買受人。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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