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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創制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
它包括4層含義:
(1)法律規范創制機關的性質及級別;
(2)法律規范的外部表現形式;
(3)法律規范的效力等級;
(4)法律規范的地域效力。法的形式決定于法的本質。在世界歷史上存在過的法律形式主要有:習慣法、宗教法、判例、規范性法律文件、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等。在我國,習慣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體可分為以下7類:
(一)憲法
其主要功能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
(三)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四)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五)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六)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七)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與外國締結、參加、簽訂、加入、承認的雙邊、多邊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除條約外,還有公約、協議、協定、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除我國在締結時宣布持保留意見不受其約束的以外,這些條約的內容都與國內法具有一樣的約束力,所以也是我國法的形式。例如,我國加入WTO后,WTO中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協定也對我國的建設活動產生約束力。
二、法的效力層級
(一)憲法至上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作為根本法和母法,還是其他立法活動的最高法律依據。任何法律、法規都必須遵循憲法而產生,無論是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秩序,還是規范經濟秩序,都不能違背憲法的基本準則。
(二)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法律的效力是僅次于憲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
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三)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是指公法權力主體在實施公權力行為中,當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時,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四)新法優于舊法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五)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六)備案和審查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30日內依照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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