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分為七編,其中對中級經濟法影響最大的是第三編合同與第二編的第十七章至第十九章(擔保物權),其次就是第一編總則。這三編分別對應的是中級經濟法的第五章、第一章的第二節。但是《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的內容對之前的規定幾乎沒有實質性的變動,導致第一章第二節的內容預計不會發生變動,所以預計僅第五章的內容在2021年教材中會有較大的變動。
在中級經濟法中,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的地位可以說是不容忽視。
從歷年考試所占分值上看,第五章分值基本在17分左右,占整體分值的17%左右。
從考試題型上看,第五章活躍在各種題型中,從客觀題到主觀題都有第五章的身影。
而《民法典》對合同內容的變動,可以說是全方位的,雖然有很多內容本質上沒有變動,但是很多細小的內容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例如考試的重點也是易錯點的保全措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而之前《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可以看出來《民法典》對代位權沒有要求必須是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而保全措施中撤銷權也是如此。
再比如考試的重點保證,《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就是把之前的認定完全進行了更改。
總體而言,《民法典》中對第五章的變動會是徹底性的,而第五章是考試中的重點章節,可想而知到2021年的備考壓力會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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