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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要繳納稅金嗎
生產建筑材料的企業在基建過程中,有時會使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從會計的角度講,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處理時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增值稅對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按照視同銷售處理,按照同期同類產品售價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并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的科目。
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此行為不是視同銷售行為,即不需要將領用的自產產品的公允價和成本價的差額,并入到應納稅所得額.但按照所得的損失對稱的原則,在確定將來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時,也不能包括自產產品的公允價與成本價的差額,即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入賬價值一致,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從國際慣例出發,對于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時不予征稅,以后按照會計確認的入賬價值扣除折舊,不作任何調整,雖然弱化了稅款的征收和實現組織財政收入的職能,但做到了稅法與會計的一致性,即盡量減少暫時性差異,減輕會計核算的遵從成本。
營改增后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需要計提增值稅嗎?
答:會計學堂了解到,營改增后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是不需要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要視同銷售貨物.但全面營改增后,"非應稅項目"已經不復存在,建造動產和不動產的增值稅處理一致,都屬于用于增值稅的應稅項目,不需要再視同銷售,不需要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處理時,自產產品用于自建不動產和動產的處理均按照成本結轉。
一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6月1日領用本企業自產產品建設一條生產線,成本價10萬元,計稅價格為公允價值12萬元.另外,在建生產車間領用自產產品,成本價20萬元,計稅價格為公允價值24萬元。
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生產線 10
在建工程--生產車間 20
貸:庫存商品30
看完了會計小編的上述分析,相信您這下應該清楚了:企業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要繳納稅金嗎!營改增后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是不需要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更多關乎營改增后的相關變化,本網站將會持續更新,歡迎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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