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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稅服務扣除項目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國務院為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拓展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而對廣告、娛樂行業開征的一種規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一般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的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并由國家稅務局在征收廣告服務業、娛樂業的增值稅時一并征收。
根據財稅[2016]2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需要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收入包含以下五種:
(1)廣告代理收入
(2)廣告發布收入
(3)廣告宣傳收入
(4)廣告播映收入
(5)廣告展示收入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稅收政策
一、根據財稅[2016]2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第七條規定。目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優惠政策是: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特殊的時期的優惠:在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因此文化事業建設費不與小規模納稅人未達起征點增值稅稅金優惠同步。
二、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第一條發布了文化事業建設費最新優惠政策: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
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有:廣告代理收入、廣告發布收入、廣告宣傳收入、廣告播映收入、廣告展示收入,但是在稅收方面國家也是有著一定的優惠政策的,具體的政策還請大家在小編整理的本文中來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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