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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的發票可以做當月嗎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對于銷售貨物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四)中有更加明確的規定: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同時第十一條還進一步規定,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因此,所提問題中涉及到的"當月開票""次月或者以后開發票"主要是看銷售業務的實際情況是否滿足確認營業收入以及是否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條件,如果當月發生了納稅義務或應當確認營業收入的話,那么當月就必須按要求據實開具發票.對未按規定要求開具的發票,收票方有權拒收,稅務機關也會依法進行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下列情況:
(一)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第二十五條 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第三十條 《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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