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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進電腦獎勵員工屬于視同銷售嗎
1、一般納稅人把外購的產品作為福利,無償發放給職工,如果購進時已經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那樣做進項稅額轉出的.也就是說這部分外購貨物的增值稅是不能抵扣的。
2、如果一般納稅人把自產的貨物,作為福利無償的發放給職工,那樣視同銷售,要按照計算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同時還要結轉已銷商品的成本
用外購的貨物用于職工獎勵,是視同銷售收入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行為是什么?
視同銷售行為,全稱"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意為其不同于一般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只是在稅收的角度為了計稅的需要將其"視同銷售".用外購的貨物用于職工獎勵,也是視同銷售收入的。
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屬于視同銷售嗎?
1.不是視同銷售,應視為進項稅轉出。
2.根據稅法要求: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視同銷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也視同銷售。
為什么要強制規定八種視同銷售行為需要強制計稅?
因為根據增值稅的原理,強制規定視同銷售行為的意義在于:
一是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各相關環節稅款抵扣鏈條的中斷,如前"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視同銷售"就是這種原因.如果不將之視同銷售就會出現銷售代銷貨物方僅有銷項稅額而無進項稅額,而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方僅有進項稅額而無銷項稅額的情況,就會出現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
二是避免因發生上述視同銷售行為而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為逃避納稅的現象。
三是體現增值稅計算的配比原則.即購進貨物已經在購進環節實施了進項稅額抵扣,這些購進貨物應該產生相應的銷售額,同時就應該產生相應的銷項稅額,否則就會產生不配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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