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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分公司(無論是否獨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是所得稅納稅人,不能單獨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只能將其從業人員、應納稅所得額和資產總額指標匯總到總機構(法人),整體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特殊情況:特殊情況下,分公司可以成為所得稅獨立納稅人.如果分公司成為所得稅獨立納稅人,單獨進行匯算清繳,應當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分公司是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主體.因此,分公司可以單獨判斷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按季度納稅,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增值稅免征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三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納稅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應包括分支機構的數據.因此,貴公司應將公司總部和所有分公司合在一起計算,如合并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指標符合規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單獨一個分公司指標符合要求,不能享受該優惠。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有哪些
1、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
《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規定: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銀行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3、年所得不超50萬元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第一條規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金融機構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關于分公司是否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小編做了以上解答,還望采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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