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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現的匯兌損益算利潤嗎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因此,除了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未實現的匯兌損失也可以稅前扣除。
匯總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新稅法下外幣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收益作為其他收入并入收入總額計稅,形成的匯總損失也準予稅前扣除。
匯兌損益入帳科目是什么意思?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發生的外幣交易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匯兌損益。
二、采用統賬制核算的,各外幣貨幣性項目的外幣期(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期(月)末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按照期(月)末匯率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如為匯兌收益,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匯兌損失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采用分賬制核算的,期(月)末將所有以外幣表示的"貨幣兌換"科目余額按期(月)末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折算后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貨幣兌換--記賬本位幣"科目余額進行比較,為貸方差額的,借記"貨幣兌換--記賬本位幣"科目,貸記"匯兌損益"科目;為借方差額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未實現的匯兌損益算利潤嗎?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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