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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股東的會計處理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未分配利潤
貸:資本公積
未分配利潤是企業未作分配的利潤.它在以后年度可繼續進行分配,在未進行分配之前,屬于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從數量上來看,未分配利潤是期初未分配利潤加上本期實現的凈利潤,減去提取的各種盈余公積和分出的利潤后的余額.未分配利潤是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經過彌補虧損、提取盈余公積和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后留存在企業的、歷年結存的利潤。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股東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會計上的處理是: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實收資本(或股本)
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分紅,若對以前的分紅方案不認同了,可以召開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重新確定分紅方案。
從稅后利潤中提取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應如何繳稅
問: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應如何繳納稅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333號)規定,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非居民企業股東分得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征收企業所得稅,由該公司代扣代繳,但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條件的予以免征。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雖規定國債利息收人為免稅收入,但并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于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還是應當作為轉讓財產收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對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主要條件包括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之間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則,不存在轉移利潤的問題,或者二者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相同且被投資企業沒有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篝。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則對這部分股息、紅利收入就要并人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征稅。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股東的會計處理應該怎么做?未分配利潤是企業未作分配的利潤.它在以后年度可繼續進行分配,在未進行分配之前,屬于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分紅,若對以前的分紅方案不認同了,可以召開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重新確定分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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