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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集體獎金賬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五條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先進集體獎金交個人所得稅,可以這樣做賬:
1、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獎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獎金
存商品.如果只有留抵稅金而沒有實際庫存,則涉嫌貨物已發出但未計提銷售,有逃稅現象。
2、獎金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獎金
貸:銀行存款
"應付職工薪酬"賬戶主要用于核算企業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的負債類賬戶.借方登記支付數額,貸方登記發生數額,余額在貸方,表示應付未付金額。
先進集體獎勵的稅務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二)職工福利費;(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四)住房公積金;(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六)非貨幣性福利;(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先進個人的獎勵,屬于職工薪酬的范圍,應該在獎勵支付給個人時代扣代繳個稅.對于先進組織的獎勵,以最后支付給職工時代扣代繳個稅,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沒有實際給先進組織的發放,而是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也要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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