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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比較法是什么?
因素比較法是一種量化的崗位評價方法,它實際上是對崗位排序法的一種改進。這種方法與崗位排序法的主要區別是:崗位排序法是從整體的角度對崗位進行比較和排序,而因素比較法則是選擇多種報酬因素,如工作責任、工作強度、任職要求、工作環境等方面,并按照各種因素分別進行排序。
因素比較法最初是評分法的一個分支。1926年由高速交通股份公司的EJ本奇和他的助手們最先提出,他們是在試圖完善評分法時創立了因素比較法的最初形式。因此,因素比較法仍然體現了評分法的一些原則,但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因素的配分形式和工作等級轉換成工資結構的方法不同。從某種程度上講,這種方法是一種混合方法,兼有崗位排列法和崗位評分法的特征。 [1]
因素比較法不須關心具體崗位的崗位職責和任職資格,而是將所有的崗位的內容抽象若干個要素。根據每個崗位對這些要素的要求不同,而得出崗位價值。比較科學的做法是將崗位內容抽象成下述五種因素:智力、技能、體力、責任及工作條件。評估小組首先將各因素區分成多個不同的等級,然后再根據崗位的內容將不同因素和不同的等級對應起來,等級數值的總和就為該崗位的崗位價值。
因素比較法是按決定的評價因素對選定的標準崗位進行評分定級,制定出標準崗位分級表,把非標準崗位與標準崗位分級表對比并評價相對位置的方法。
因素比較法中因素的數量通常比評分法少。本奇堅持認為,只要根據工作的性質作些修改,僅僅幾個基本因素就能適用于幾乎所有的工作。本奇對因素選擇示例:
1、對體力勞動,他采取下列因素:智力、技能、體力、責任、工作條件。
2、對職員、技術和管理人員,他采用下列因素:智力、技能、身體因素(包括工作條件)、監督管理的責任、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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