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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同業代付業務?海外代付跟同業代付的不同?
同業代付是指委托行根據客戶的申請,以自身名義委托他行提供融資,他行在規定的對外付款日根據委托行的指示先行將款項劃轉至委托行賬戶上,委托行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他行代付款項本息。是一家銀行代替另一家銀行來兌現信用承諾,主要基于信用證。
同業代付業務是什么意思?
一、同業代付業務,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申請,通過境內外同業機構或本行海外分支機構為該客戶的國內貿易或國際貿易結算提供的短期融資便利和支付服務,分為境內同業代付和海外代付。其中,接受客戶申請、從同業機構融通資金并委托同業機構將款項支付給該客戶交易對手的同業代付業務發起行稱為“委托行”,為委托行提供資金來源和代付服務的境內外同業機構或委托行海外分支機構稱為“代付行”。
二、代付業務又稱代理同業委托付款業務,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即“委托行”)根據其客戶的申請,以自身的名義委托他行提供融資,他行在規定的對外付款日根據委托行的指示先行將款項劃轉至委托行賬戶上,委托行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他行代付款項本息。其類別包括國內信用證結算項下、國內保理項下、票據類的代付。
三、同業代付業務特點
1、在債權、債務關系不發生轉移的條件下,為委托行的客戶解決融資問題。
2、不受貸款規模限制:對于申請行來說,是表外業務,不在信貸科目里,類似于承諾。而對于融資行來說,有申請行的擔保,一般不列入貸款會計科目核算,而是歸口在同業拆放科目。
3、不受存貸比限制。
4、降低客戶融資成本。
銀行金融機構同業代付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委托行(發起行、開證行)與受托行(代付行)簽訂的代付業務協議條款判斷同業代付交易的實質,按照融資資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償還責任不同,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如果委托行承擔合同義務在約定還款日無條件向受托行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受托行應當將相關交易作為向委托行拆出資金處理。(
二)如果申請人承擔合同義務向受托行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無論還款是否通過委托行),委托行僅在申請人到期未能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況下,才向受托行無條件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對于相關交易中的擔保部分,委托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財務擔保合同的規定處理;對于相關交易中的代理責任部分,委托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處理。
受托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和其他相關準則的規定,對同業代付業務涉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貸款承諾、擔保、代理責任等相關信息進行列報。同業代付業務產生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得隨意抵銷。本條解釋既適用于信用證項下的同業代付業務,也適用于保理項下的同業代付業務。
海外代付跟同業代付的不同
與國內同業代付同時興起的還有銀行的海外代付業務。海外代付業務跟國內同業間代付的特點還不一樣,海外代付一般是基于融資優勢和NDF(無本金交割遠期)套利,而國內銀行間的融資成本區別不大,更多是出于規避額度控制考慮。何為代付業務代付業務又稱代理同業委托付款業務,一家銀行的客戶申請融資時,該行以自己的名義委托另一家同業為該客戶提供融資,并在業務到期日由自己歸還代付款項本息。在銀行國際業務中,如果是委托海外銀行付款,一般稱為“海外代付”業務。此前由于境內美元緊張和成本飆升,美元的海外代付業務是銀行業的一種常見操作,但整體代付規模受銀行外債額度限制。
同業代付對于融資企業來講,有兩筆費用:一筆是融資安排費,給中間銀行,另外一筆是給融資行的利率,目前安排費率可以達到1%,并且隨著行情的變化水漲船高。而融資利率,則跟一般正常的貸款一樣,需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綜合授信,而中間銀行一般尋找對手方銀行時,互相也會授信,兩家銀行的最大代付業務規模有個總額度限制。而且在選擇企業客戶時,國內的同業代付與國際業務操作不同,只要是中間銀行的授信先通過,并提供擔保。不過,由于不受表內控制,不容易受到監管,融資很可能流向一些房地產等受調控行業,加劇了這種業務的政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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