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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突擊:《中級經濟法》考點嘔血整理(1)
中級會計師考試在即。考前沖刺,請務必做好查漏補缺工作。多做中級會計師模擬試題來積累實戰經驗。精心整理了《中級經濟法》考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攻克重難點。
一、經濟法的淵源
二、經濟法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重大調整)
【提示】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只受兩個因素的影響:
(1)年齡;
(2)精神狀態。
上述兩個因素有其一觸及相關標準,即應考慮該自然人是否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對于法人而言,民事行為能力隨其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
【提示】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行使應與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相適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一般以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和業務范圍為準。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1.性質:權力機構
2.組成:全體股東(不論持股多少)
3.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而非“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
①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②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③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④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決議重大事項
①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②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③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④修改公司章程。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會議類型及頻率
(1)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2)臨時會議的提議召開主體(簡答題)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
5.召集和主持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①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1/2)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或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除章程另有規定或全體股東另有約定外,至少提前15日通知)
7.決議規則
(1)表決權的計算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提示】①章程可以自由地對公司股東的表決權作出約定,一人一票、按出資比例、按約定的特定比例……,愛怎么規定就怎么規定;②如果章程沒有規定,則只能按照出資比例(通常理解為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特別決議
①事項(4項)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綜合題)
(D)變更公司形式。
②股東會對特別事項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全體)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一般事項采用何種決議規則,完全取決于公司章程的規定。
8.記錄簽名: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9.不開股東會直接作出決定的特殊情形(新增)
對股東會行使職權的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四、財產份額的轉讓與出質
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與出質
1.對外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方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案例】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了A普通合伙企業,甲持有A企業30%的財產份額,現甲擬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戊:(1)由于戊并非A企業的合伙人,本次轉讓屬于對外轉讓。(2)如果A企業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可以自由向外轉讓財產份額,不必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則甲自己拍板轉讓給戊,不必經過乙、丙、丁同意;但除非A企業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否則,乙、丙、丁可以對該財產份額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即如果戊出價10萬元,乙(或丙、或丁)亦出價10萬元,甲應當將財產份額轉讓給乙(或丙、或丁)。(3)如果A企業合伙協議對合伙人如何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沒有約定,則甲將財產份額轉讓給戊必須經過乙、丙、丁一致同意。(4)如果甲將財產份額成功轉讓給戊,戊屬于新入伙的合伙人,其入伙時間點為修改合伙協議時(而非簽訂財產份額轉讓合同時)。
2.內部轉讓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案例】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了A普通合伙企業,甲持有A企業30%的財產份額,現甲擬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丁:(1)由于丁為A企業現任合伙人,本次轉讓屬于內部轉讓;(2)如果乙得知甲、丁之間的轉讓事項后表示反對,則反對無效,本次轉讓不必征得乙、丙同意,僅需通知乙、丙即可。
3.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1.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
2.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相關鏈接】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3.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4.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包括監事)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包括監事)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1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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