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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經濟法》考點:經濟仲裁與訴訟—訴訟時效制度
中級會計師0考試時間為9月5日至7日,為了幫助大家備考,總結了中會《經濟法》考點:經濟仲裁與訴訟—訴訟時效制度,供參考學習:
一、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1.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起訴權。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但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4)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新的證據除外)。
(5)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訴訟時效期間法定,約定無效)
2.適用范圍
(1)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請求權(調整:“債權請求權—請求權”)
(2)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③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④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⑤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⑥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一)一般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知道+義務人)
(3)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注意】上述(4)、(5)項情形應以滿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為前提,否則不適用該特別規定。例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但年滿18周歲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義務人,則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仍不應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1.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1)關于法定障礙
a.不可抗力
b.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c.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d.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e.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客觀)障礙。
(2)關于最后六個月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個月時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該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仍然存在,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訴訟時效,直到該障礙消除。
②法律后果
(3)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中斷
(1)法律后果
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記憶提示】
客觀原因導致中止——暫停+6月;
主觀原因導致中斷——重新計算
(2)誘因
在訴訟時效期間,
a.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b.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注意】包括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請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承諾
c.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d.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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