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現金管理
考點5:一、開戶單位使用現金的范圍
根據《條例》規定,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項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1000元)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項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
除上述5、6兩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對開戶單位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開戶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考點6:二、現金使用的限額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開戶單位的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其庫存現金限額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庫存限額一經核定,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開戶單位如需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應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三、現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于當日送存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2.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3.開戶單位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
4.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
5.開戶單位不準用不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不得“白條頂庫”;不準編造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不準用單位收入的現金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置“小金庫”,不得未經批準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等。銀行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將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四、建立健全現金核算與內部控制
(一)建立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1.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會計控制---貨幣資金(試行)》,結合部門或系統的貨幣內部控制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貨幣內部控制制度,并組織實施。
2.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3.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制定本部門或本系統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定。
(二)加強貨幣資金業務崗位管理
1.各單位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有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2.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單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根據單位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
(三)嚴格貨幣資金的授權管理
1.單位應當對貨幣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審批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2.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3.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超越審批人授權范圍的,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4.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5.單位對于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四)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1.支付申請2.支付審批3.支付復核4.辦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