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銀行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支付結算的特征:
(一)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票據、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電子支付等都是支付結算業務,這些結算行為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才能進行。支付結算與一般的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行為不同。
(二)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
所謂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依照一定形式進行的行為。《支付結算辦法》第九條規定:“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三)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于委托人的意志。
《支付結算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這就是說,銀行在支付結算中是一個中介機構的角色,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銀行只需以善意且符合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序進行審查。
(四)支付結算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全國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根據需要可以制定單項支付結算辦法,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負責組織、協調、管理、監督本轄區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轄區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總行可以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結合本行情況,制定具體管理實施辦法,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執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負責組織、管理、協調本行內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行內分支機構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支付結算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與當事人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經濟活動,而且由于我國地域廣泛,所以必須實行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五)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單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支付結算的當事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支付結算活動。
考點1:二、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根據該原則,各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問發生交易往來,產生支付結算行為時,結算當事人必須依照雙方約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內容依法承擔義務和行使權利,嚴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義務,特別是應當按照約定的付款金額和付款日期進行支付。結算雙方辦理款項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覺自愿、相互信用的基礎上。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根據該原則,銀行在辦理結算時,必須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將款項支付給其指定的收款人;對存款人的資金,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其自行支配。為一原則主要在天維護存款人對存款資金的所有權,保證其對資金支配的自主權。
(三)銀行不墊款
堅持“先付后收,收妥抵用”
即各單位委托銀行代收的款項,在銀行未收妥之前不能支用;各單位委托銀行付款,必須事先籌足資金,在不超過自己存款余額或批準的貸款額度內,簽發支付憑證,不得開立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
考點2:三、支付結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非現金管理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結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匯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
結算方式包括:匯兌、托收承兌、委托收款、電子支付等。
四、支付結算的主要法律依據
現行的適用支付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和政策性規定主要有:《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1997年6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8月21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支付結算辦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于同年l2月1日起施行,原《銀行結算辦法》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1999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人民銀行信用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1994年 1O月9日修訂,l995年1月1日起施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由中國人民銀行于2005年lo月26日制定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等等。
考點4:五、辦理支付結算的具體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2.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3.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①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中文大寫金額要寫“零”字。如?l409.50,應寫成人民幣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②阿拉伯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間可以只寫一個“零”字。如?6007.14,應寫成人民幣陸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③阿拉伯數字萬位或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萬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如?1680.32,應寫成人民幣壹仟陸佰捌拾元零叁角貳分,或者寫成人民幣壹仟陸佰捌拾元叁角貳分;又如?107000.53,應寫成人民幣壹拾萬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寫成人民幣壹拾萬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④阿拉伯金額數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元”后面應寫“零”字。如?16409.02,應寫成人民幣壹萬陸仟肆佰零玖元零貳分;又如?325.04,應寫成人民幣叁佰貳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要認真填寫,不得連寫分辨不清。
(6)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應寫成零貳月壹拾貳日;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7)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5.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