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依據
《會計法》第九條規(guī)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yè)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編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偎^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yè)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
②所謂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的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即篡改事實;
?、鬯^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或直接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數(shù)據,使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不完整,無法反映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借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即以假亂真。
我國建立的會計資料規(guī)章制度主要有:《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部發(fā)布的一系列會計準則、會計核算制度等。
考點6:二、會計憑證
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第一,辦理需核算的經濟業(yè)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第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規(guī)定更正、補充。
第三,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三、會計賬簿
第一,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二,各單位發(fā)生的各項經濟業(yè)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tǒng)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第三,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
第四,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shù)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
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四、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
第二,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三,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第四,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對象、期限提供給有關方面。
第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考點7:五、會計檔案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后,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tǒng)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xù)。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虛,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六、其他
《會計法》規(guī)定,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年度中間成立的企業(yè),應自成立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為第一個會計年度,第二年仍應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第一年的會計報表中,應加以注明。我國的會計年度與計劃年度、財政年度或預算年度保持一致,這樣有利于國民經濟的計劃管理。
《會計法》規(guī)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yè)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