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會計監督
我國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包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以政府財政部門為主體的政府會計監督和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會計監督三個層次。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七十三條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這就明確規定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會計事項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
為了實施有效監督,保證經濟業務事項的順利進行,必須明確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相關人員的馭責權限。具體要求是:
第一,經濟業務事項、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記賬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做到職權明確,程序規范,責任清楚。
第二,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要實行職務分離。職務分離是內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防止因權限集中、職務重疊而造成的貪污、舞弊和決策失誤。
第三,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應當相互制約。
2.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等經濟業務事項,既是各單位重大的經濟活動,也是非常重要的財務管理事項,決策和執行的程序不明確,缺乏有效的監督和控制,不僅影響國家、單位和社會公眾利益,也削弱財務會計管理職能,并影響會計秩序和會計資料質量。《會計法》對重要經濟業務事項決策和執行程序的要求,突出了兩點:一是決策和執行的程序應當明確,做到制度化、規范化;二是決策和執行程序中應當體現決策人員與執行人員之間能夠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既要防止權限過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門、各行其是。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通過財產清查,可以保護財產的安全與完整;通過財產清查,也可以確定各項財產的實存數,以便查明實存數與賬面數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責任,制定改進措施,做到賬實相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中應當明確“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內部審計是在一個組織內部對各種經營活動與控制系統的獨評價,以確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貫徹,建立的標準是否遵循資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單位的目標是否達到。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又是內部控制的一種特殊形式。明確“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可以促使內部審機構或內部審計人員對會計資料的審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在單位內部應當有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外的專門機構或人員對會
資料進行再監督,有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該項作應由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沒有設置內部審計機或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也可以由其他負責監督的機構、人員進行,如公司制企業的監事會等。
(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
1.依法開展會計核算和監督,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在許多情況下是由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業務過程申進行的。由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熟悉會計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對會計事項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較清楚,由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業務過程中嚴格把關、實行監督,可以有效防范違法會計行為的發生,這也是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得以具體落實的重要措施。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拒絕和糾正違法會計事項,這是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如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不行使或不認真行使這一職權,其他人員阻撓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行使這一職權,都是違法或違規行為,單位負責人應當加以制止和糾正,有關管理部門也有權加以干預。
2.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
首先,各單位要建立賬簿、款項和實物核查制度,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其次,會計人員對賬實不符的情況要及時作出處理。
《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考點8:二、政府監督
(一)政府監督的概念
政府監督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部門的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行為、會計資料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監督檢查主體,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并依法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此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也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對于被檢查單位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會計法》的行為,財政部門可以做出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處罰;其他部門 只能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范圍和權限不能超越相關法律的規定。
(二)財政部門會計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檢查
具體包括: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行為;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設置的會計賬簿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2.對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
具體包括: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如實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上反映;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相符;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
具體包括:采用會計年度、使用記賬本位幣和會計記錄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程序、報送對象和報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處理方法的采用和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的會計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并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會計核算是否有其他違法會計行為;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定的規定。
4.對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的檢查
具體包括: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任職資格。
5.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檢查
考點9:三、社會監督
(一)社會監督的概念
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查,并據實作出客觀評價的一種監督制度。
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范疇。
(二)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聯系:
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都是現代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都關注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冊會計師審計可能會涉及對內部審計成果的利用等。
區別:
1.審計的獨立性不同。內部審計曼本部門、本單位直接領導,與所審的其他職能部門只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注冊會計師審計具有雙向的立性。
2.審計方式不同。內部審計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經營管理的需要自行安排實施;注冊會計師審計是接受委托進行審計。
3.審計職責和作用不同。內部審計的結果只對本部門、本單位負責,只能作為本部門、本單位改進管理的參考,對外不起鑒證作用,并向外界保密;而注冊會計師審計需要對投資者、債權人及社會公眾負責,對外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鑒證作用。
(三)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必須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注冊會計師可以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此外,會計師事務所還可以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
被審計單位要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