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前者是指銀行簽發的匯票,后者則是銀行之外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簽發的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商業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根據承兌人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也是發票、開票、票據發行。
1.出票人資格
條件:(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2)資信狀況良好,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2.絕對記載事項
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缺一不可。
3.相對記載事項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4.商業匯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個人不能使用商業匯票。
5.商業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后,即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形成票據權利義務關系,這一關系因匯票當事人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一,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后,就取得了票據權利。也就是說,收款人享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雙重權利。
第二,對付款人的效力。付款是付款人的一項權限。出票人的出票行為并不意味著付款人因此而承擔付款的義務。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付款人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在據此委托為承兌行為后,付款人就承擔了票據責任,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第三,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為是委托他人付款,這就必須保證該付款得以實現。如果持票人依法請求付款時,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應該向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1.承兌的程序
包括提示承兌和承兌成立
(1)提示承兌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匯票到期日之前
②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出票日起1個月內
③見票即付匯票的提示承兌的問題。---無需提示承兌
(2)承兌成立
①承兌時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一般來說,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請求其作出拒絕承兌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②接受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回單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請求承兌匯票的證明。
③承兌的格式。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3天承兌期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由此可見,在這三個記載事項中,承兌文句和承兌人簽章是絕對記載事項,缺一不可,否則承兌行為無效。而承兌日期則屬于相對記載事項,即使該項內容欠缺,承兌仍然有效,但應以法律的規定作為補充,即以付款人3天的承兌考慮時間的最后1天為承兌日期。與此同時,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還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上列應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于匯票的正面,而不能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粘單上。
④退回已承兌的匯票。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后,并不意味著承兌生效,只有在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才產生承兌的效力。
2.承兌的效力
承兌生效后,即對付款人產生相應的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這一到期付款的責任是一種絕對責任。具體表現在:(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兌不得附有條件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當按照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付款人或承兌人在票據到期時,對持票人所進行的票據金額的支付并收回票據,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1.付款提示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
(1)付款人在提示付款當日付款
(2)持票人得到款項,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
(3)委托銀行從持票人和付款人的賬戶內轉入或支付
(4)付款人付款時,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審核提示付款人的身份證明或證件
(5)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匯價以人民幣支付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付款之后,票據關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