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特點:1、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2、見票即付
用途:同城轉賬結算,異地不能使用;無金額限制,是交易量最大的結算工具。
限制:不能透支、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支票有效期10天
(二)支票的種類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所在地。
1.簽發支票法定記載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任何一項的,支票都為無效。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
2.簽發支票相對記載事項:付款地、出票地
3.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1)支票出票人簽發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的實有的存款金額。
(2)支票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4.出票的效力
一是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
二是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
擔付款責任。
(四)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支付支票金額,對出票人不再承擔責任。
(五)支票辦理要求
1.簽發支票的要求
(1)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
(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該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2、兌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3)持票人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