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檢查
(一)稅收檢查
稅務檢查的形式包括重點檢查、分類計劃檢查、集中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專項檢查等。
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并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可以按照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這里的批準權限是指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1.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稅務機關應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通知出境機關阻止其出境。
簡言之,稅收保全措施包括:凍結存款、查封扣押財產和阻止出境三種。
稅務機關在采取保全措施時,應當注意的問題包括:(1)個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2)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3)凍結的存款數額要以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數額為限,而不是全部存款;(4)如果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了稅款,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在收到稅款或銀行轉回的稅票后24小時內解除稅收保全。
2.稅收強制執行
稅收強制執行,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告誡和限期繳納無效的情形下,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稅收強制執行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拖欠稅款的行為采取的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繳、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簡言之,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扣繳稅款和抵繳稅款兩種。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