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法責任,是指稅務法律關系中的主體由于其行為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后果。稅收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兩大類。
1.稅務違法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法定授權組織依法對違反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給予的行政法律制裁。涉及稅務領域的具體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
(l)責令限期改正。主要適用于情節輕微或尚未構成實際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是一種較輕的處罰形式,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處罰作用。
(2)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
(3)沒收財產。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2.稅務違法刑事處罰。刑事處罰,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法律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罰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型。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型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可驅逐出境。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下列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l)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
(3)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非法印制發票的。
(6)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失的。
(7)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
(8)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逃稅款行為的。
(9)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
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