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會計憑證的傳遞和保管
1.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指從會計憑證的取得或填制時起至(歸檔保管過程中),在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之間的傳遞程序。判
2.會計憑證傳遞的意義:1.有利于..... 2.有利于..... 3.能加強會計監督.
3.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有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若確實無法取得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4.會計憑證封面應注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碼、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多(全選)
5.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使用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印。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