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電算化法規制度
1994年6月,財政部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會計電算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我國會計電算化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在試行文件的基礎上正式制定了《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范》、《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99年10月31日,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再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等。
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1996年6月17日,財政部發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會計電算化工作做了具體規范。
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發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采用電子計算機打印輸出書面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的,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如果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對照,字跡一定要清晰。這些作為會計檔案保存的資料,其保存期限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具備采用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存儲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并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