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分為:單位內部監督、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保證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保證單位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和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在法定范圍內進行。
2.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賬面資產與實存資產定期核對相符。
3.保證業務活動按照適當的授權進行,保證資產和記錄的接觸、處理均經過適當的授權。
4.保證所有交易和事項以正確的金額、在恰當的會計期間及時記錄于適當的會計賬簿,使會計報表的編制符合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5.保證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和及時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
(三)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務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一,經濟業務事項的辦理、記錄以及資產的維護保管等應該指派給不同的個人或者部門。
第二,辦理經濟業務事項各個步驟應該指派給不同的人員或者部門承擔。
第三,會計工作的責任應該劃分。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第一,單位的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范圍應該劃定。
第二,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人員和執行人員應該實行分離。
第三,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應該有固定的程序。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進一步明確如下規定:
第一,財產清查的范圍;
第二,財產清查的期限;
第三,財產清查的組織程序。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按照這一要求,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進一步明確如下規定:
第一,單位的會計資料必須定期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單位內部必須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人員,而且要保證其為發揮作用。
第三,結合本單位的經濟業務性質,對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四)單位負責人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
《會計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單位負責人應該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第一,單位負責人必須增強法制觀念,強化守法意識。
第二,單位負責人要教育本單位所有的人員遵守和服從《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單位負責人要尊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善于聽取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單位負責人無論出于什么理由,都不得利用自己的領導地位,采取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項,更不得以各種威脅的手段強迫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或者通過利誘和收買會計人員與之通同作弊,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五)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會計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會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1.有權拒絕對通過作假手段制造出來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2.對于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而沒有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有權予以糾正。
3.拒絕來自任何方面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任何要求。
4.在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的時候,發現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合法,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發現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5.拒絕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將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未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發現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的“小金庫”或者賬外經營的違法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
6.發現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不符,發現會計賬簿的記錄與本單位的實物、款項的實有數額不符,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不符,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不符,要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糾正,或者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處理。
7.在編制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時候,對于非法干預產生的下列問題有權予以糾正或者制止。
(1)需要變更的會計處理方法。
(2)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的事項沒有說明。
(3)向不同的會計資料的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相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4)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
8.有權制止來自任何方面隱匿和違反規定銷毀會計資料的要求和行為。
9.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保證會計賬簿記錄的真實、完整。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對本單位各項財物、款項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及時進行記錄、計算、反映和核對。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賬實不符的情況要及時作出處理。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賬實不符無權處理的,一經發現,就應當立即報請單位負責人處理,不得拖延,否則就會造成資產不實,也給追究責任、避免和挽回損失帶來困難。
#p#副標題#e#
#p#副標題#e#
二、政府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在對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中,財政部門有權進行普遍監督,分別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1.監督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監督各單位的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監督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首先是指設置會計賬簿必須規范,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
其次,會計賬簿的設置,必須符合統一的原則,即進行會計核算。
最后,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是指不得設置虛假的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第一,檢查各單位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上得到了反映。
第二,檢查各單位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相符。
第三,檢查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
第四,檢查其他會計資料是否存在虛假。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一,檢查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完整。
第二,檢查會計憑證的審核、會計賬簿的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的取得和使用。
第三,檢查資產、負責、所有者權益和收入、支出、費用、成本、利潤的確認、計量和會計處理方法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四,檢查會計檔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5.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二)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方式
《會計法》規定,財政部門在對會計資料質量實施監督,需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支持時,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給予支持,這是一項法定義務。
(三)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其他形式
《會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對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中,除財政部門以外,還包括審計、稅務、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的監督。
1.有關部門必須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2.有關部門應當避免重復查賬
第一,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不能只檢查無結果。
第二,應當盡可能利用已有檢查結論,避免重復查賬。對已有檢查結論的,有關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不必再重新組織重復性的檢查,以避免因重復查賬而加重被監督檢查單位的負擔,影響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效率和形象。
(四)對實施監督檢查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要求
《會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五)各單位應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會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p#副標題#e#
#p#副標題#e#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概念
社會監督主要指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社會監督。
《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有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二)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事務所的業務范圍
1.依法承辦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承辦會計咨詢、服務業務
(1)設立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提供會計、管理咨詢。
(2)代理納稅申報,提供稅務咨詢。
(3)代理申請工商登記,擬定合同、章程和其他業務文件。
(4)辦理投資評估、資產評估和項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關業務。
(5)培訓會計、審計和財務管理人員。
(6)其他會計咨詢、服務。
(三)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相關問題
1.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會計資料。
2.不得干擾注冊會計師獨立開展審計業務。
3.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事物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四)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
1.審計獨立性不同
2.審計方式不同
3.審計的職責和作用不同
(五)對違法會計行為的檢舉
1.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違法會計工作。
2.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