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依據
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1)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其具體要求是,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取得合法、可靠的憑證,并據此登記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形成符合質量標準的會計資料。
(2)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會計資料,主要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它是會計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經營者進行經營管理、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
基本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1.生成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
(1)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即以假充真。
(2)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即篡改事實。
(3)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或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真實數據,使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不完整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借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即以假亂真。
2.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
(1)為自己進行的行為(為單位內部的非法目的而實施);
(2)為他人進行的行為。
【例1-5】提示關鍵字:涂改手段
(三)會計電算化的基本要求
為保證計算機生成的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和安全,《會計法》對會計電算化做了兩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其使用的會計軟件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是用電子計算機生成的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
二、會計核算的要求
《會計法》規定,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類是經濟業務:經濟組織與外部————交換行為;如:產品銷售。
一類是經濟事項:在一個經濟組織內部發生的具有經濟影響的事件。如:計提折舊。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款項是指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以及保函押金、各種備用金等。
有價證券是指表示一定財產擁有權或支配權的證券,如國庫券、股票、企業債券和其他債券等。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財物是指單位的具有實物形態的經濟資源。(流動資產、固定資產)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債權:應收賬款、預付賬款。
債務:指單位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的、需要用資產或者勞務償付的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4)資本、基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收入: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費用: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成本:指公司企業為生產某種產品而發生的費用,它與一定種類和數量的產品相聯系,是對象化了的費用。
收入、支出、費用、成本都是計算和判斷單位經營成果及其盈虧狀況的主要依據。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表現為(盈利)(虧損)
包括:利潤的形成和利潤的分配兩個部分。
(7)其他事項
三、會計憑證的規定
會計憑證式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并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憑證,是會計核算的重要會計資料。
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一)原始憑證
1.內容
2.填制和取得
辦理經濟業務事項的單位和人員,都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1)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
(2)必須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及時:一般為一個會計結算期
3.審核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審核原始憑證,這是法定職責。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


4.錯誤的更正
(1)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2)記載內容有誤,應當由開局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工作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3)金額錯誤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單位重開;
(4)開具單位應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二)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是對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并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
1.內容
記賬憑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要素:(1)填制憑證的日期;(2)憑證的名稱和編號;(3)經濟業務摘要;(4)應記會計科目、方向及金額;(5)記賬符號;(6)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7)填制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印章。
2.編制
(1)記賬憑證編制必須以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為依據;
(2)作為記賬憑證編制依據的必須是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
四、會計賬簿的規定
(一)依法建賬的法律規定
《會計法》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1.“法”(判斷)
既包括《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
2.設置的會計賬簿種類和具體要求,要符合規定。
3.各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應當統一核算,不得違反規定私設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
會計賬簿,是指以會計憑證為依據,由一定格式、相互聯系的賬頁所組成,對全部經濟業務進行全面、系統、連續、分類地記錄和核算的簿記。是會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
各單位要依附設置的會計賬簿包括4類:
(1)總賬——訂本賬
(2)明細賬——活頁賬
(3)日記賬——定本賬
(4)其他輔助賬簿(備查賬簿)
(二)登記會計賬簿的規定
1.根據經過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1)依據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基本的會計記賬規則;
(2)依據經過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質量的重要環節。
2.按照記賬規則登記會計賬簿
(1)各種賬簿要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
(2)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更正方法進行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劃線更正法、補充登記法、紅字沖正法三種方法。更正處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蓋章,以明確責任。


3.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也應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禁止賬外設賬。
(三)賬目核對
賬目核對也稱對賬,是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質量的重要程序。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賬目核對要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和賬表相符。
1.賬實相符。賬實相符是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實有數核對相符的簡稱。
2.賬證相符。賬證相符時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有關內容核對相符的簡稱。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其相應的會計憑證記錄(包括時間、編號、內容、金額、記賬方向等)逐項核對,檢查是否一致。
3.賬賬相符。賬賬相符是會計賬簿之間對應記錄核對相符的簡稱。
(1)總賬各賬戶之間的核對;
(2)總賬與明細賬之間的核對;
(3)總賬與日記賬之間的核對;
(4)會計機構的財產物資賬與保管部門、使用部門的有關財產物資明細賬之間的核對。
4.賬表相符。賬表相符是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有關內容核對相符的簡稱。
五、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和其他單位向有關各方面及國家有關部門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
根據《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一)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1.會計報表
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小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
2.會計報表附注
會計報表附注是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即對會計報表的補充說明)
(1)會計報表附注主要包括兩類內容:一是對會計報表各要素的補充說明;二是對那些會計報表中無法描述的其他財務信息的補充說明。
(2)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規定,會計報表附注一般應按如下順序和內容進行披露:
① 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② 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
③ 重要會計政策的說明,包括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和會計政策的確定依據等。
④ 重要會計估計的說明,包括下一會計期間內很可能導致資產、負債賬面價值重大調整的會計估計的確定依據等。
⑤ 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說明。
⑥ 對已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終止經營稅后利潤的金額及其構成情況等。
⑦ 或有和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說明的事項。企業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前提議或宣布發放的股利總額和每股股利金額(或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總額)。
此外,下列各項未在與財務報告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
① 企業注冊地、組織形式和總部地址。
② 企業的業務性質和主要經營活動。
③ 母公司以及集團最終母公司的名稱。
3.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是對單位一定會計期間內財務、成本等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的書面文字報告,也是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
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2)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3)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4)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對包括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1.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必須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
2.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應當符合法定要求。
(1)編制要求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對財務報表的編制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① 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
② 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③ 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
④ 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一般不得相互抵消;
⑤ 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
(2)提供對象
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按照規定的對象,向本單位、本單位的有關財務關系人(如投資者、債權人等)以及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等提供,以便于有關的財務關系人及政府部門及時了解經營和業務活動情況,據此做出相關決策。
(3)提供期限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
3.向有關各方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編制方法必須一致。
4.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等具體要求,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對此均有明確的規定。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會計法》規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在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需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四)財務會計報告的簽章程序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
1.《會計法》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2.《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

2.《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