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分類
(1)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四種。
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但存款人因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2)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結算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也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3)根據開戶地點不同,分為本地銀行結算賬戶和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本地銀行結算賬戶指存款人在注冊地或住所地;異地銀行結算賬戶指在異地開立的結算賬戶。
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一)一個基本賬戶原則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二)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則
存款人可以根據需要自主選擇銀行,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三)守法合規原則
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避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則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1.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程序
對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經其核準后辦理開戶手續;
對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備案。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
2.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注意的問題
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1.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是指存款人的賬戶信息資料發生的變化或改變,主要為存款人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
2.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3.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4.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1.撤銷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多選)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2.不得撤銷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3.未發生業務賬戶的撤銷
開戶銀行對已開戶1年,但未發生任何業務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30日內到開戶銀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五、基本存款賬戶
(一)概念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二)適用范圍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賬戶。一個單位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是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前提。
其使用范圍包括: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三)開戶要求
1.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幾乎是獨立核算的所有組織)
凡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如個體工商戶、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等,也可以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2.需出具的文件——營業執照正本或批文或證明或登記證,如有稅務登記證也出具。
(四)開立程序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前功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并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即可開立該賬戶。
六、一般存款賬戶
(一)概念
一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二)使用范圍
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三)開戶要求
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沒有數量限制。
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1.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
2.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3.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資金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四)開立程序
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實行備案制,無需中國人民銀行核準。
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概念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止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2)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
①“定期借記”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對付款人的開戶銀行發起的,委托付款人開戶銀行按照約定扣劃付款人的款項給收款人的資金轉賬業務,如代付水、電、話費;
②“定期貸記”是指銀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憑證,定期將款項劃付給收款人的資金轉賬業務,如代發工資。
(二)使用范圍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而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三)開戶要求
出具的證明文件——身份證、戶口簿、駕駛執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四) 開立程序
(五)注意問題
1.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付款依據。
2.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3.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4.個人持出票人(或申請人)為單位且一手或多手背書人為單位的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并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最后一手背書人為單位且被背書人為個人的收款依據。
5.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6.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十、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一)概念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條件,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相應的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適用范圍
(三)開戶要求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本《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開立本地銀行結算賬戶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1)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2)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3)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四)開立程序
十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央行)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監測、查處、處罰;
2.負責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維護;
3.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的管理。
(二)銀行的管理(開戶銀行)
1.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2.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后10年。
3.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
4.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2.妥善保管密碼。
十二、違反銀行賬戶結算管理制度的罰則
(一)存款人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
區分非經營性存款人和經營性存款人的處罰。
對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的罰款金額都是1千元;
對經營性的存款人的罰款金額有3種:
(1)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2)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規定支取現金;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3)1000元的罰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二)銀行及其有關人員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過程中)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2-7】考察:一般存款賬戶適用范圍。
【例2-8】考察:銀行結算賬戶核準制度。
【總結1】
核準類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
(2)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
(3)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4)QFII專用存款賬戶
備案類賬戶:
(1)一般存款賬戶
(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3)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
(4)其他專用存款賬戶
【總結2】
基本存款賬戶
|
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
|
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
一般存款賬戶
|
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
|
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
專用存款賬戶
|
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
|
(1)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備用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2)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3)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
(4)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5)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
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
|
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
|
用于財政授權支付,可以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可以向本單位按賬戶管理規定保留的相應賬戶劃撥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及提租補貼,以及財政部門批準的特殊款項。
|
臨時存款賬戶
|
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
|
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
因投資、消費、結算等需要而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
|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不包含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付款依據。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
在其注冊地或住所地行政區域之外(跨省、市、縣)開立
|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
(3)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
|
本節重點把握:
1.掌握【總結】1和2;
2.銀行結算賬戶分類及其標準;
3.重點關注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