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現金管理【新增加】(了解)
一、開戶單位使用現金的范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二、現金使用的限額
(一)庫存現金限額管理的意義,限額核定原則和方法
1.庫存現金限額,是指為保證各單位日常零星支付的需要,按規定允許留存的現金的最高數額。
2.限額一般按照單位3—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現金數額確定。遠離銀行機構或交通不便的開戶單位,其庫存現金的限額核定天數可適當放寬到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需要量。
(二)庫存現金限額的辦理
(三)現金的坐支
《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的限額庫存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擅自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
三、現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現金收入當日送存開戶銀行。
2.不得“坐支”現金
3.提取現金,應如實寫明用途。(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
4.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應向開戶銀行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并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5.不得“白條頂庫”。
四、建立健全現金核算與內部控制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
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對庫存現金應當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實地盤點法,對清查結果應當編制現金盤點報告單。
發現挪用現金、白條抵庫的情況,應及時予以糾正;
對于超限額留存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
如果賬款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一)建立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1.各單位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2.單位負責人對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完全負責;
3.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規定制定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定。
(二)加強貨幣資金業務崗位管理
1.各單位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
2.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單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三)嚴格貨幣資金的授權管理
1.單位對貨幣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
2.審批人應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3.經辦人應當在職權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
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4.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5.單位應當對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
(四)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1.支付申請;
2.支付審批;
3.支付復核;
4.辦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