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簡單了解)
通常講的法律責任是指狹義的法律責任,即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什么是違法
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公民和社會團體,不履行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濫用權力等,從而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有過錯的行為。
特征:
1.違法是一種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
2.違法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3.違法行為是一種主觀上有過錯的行為。
4.違法的主體必須是達到了法律責任年齡和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違法行為分類
1.嚴重違法——犯罪,也就是刑事違法行為,是指有重大社會危害性的、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2.一般違法——社會危害性較小,情節較輕,雖然也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但是沒有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
【例題1·單選題】行政違法行為中的職務過錯的主體是( )。
A.公民
B.法人
C.自然人
D.國家工作人員
【答案】D
(三)法律責任的形式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違法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其性質,可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形式。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由于民事違法、違約行為或根據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等。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受的由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單位對其依行政程序所給予的制裁。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1)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其認為違反行政法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處罰法》的規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①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②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③行政處罰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一事不再罰”——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規定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如:吊銷營業執照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吊銷衛生許可證只能由衛生部門行使。
④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例題2·單選題】下列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是( )。
A.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B.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后果的
C.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D.當事人是受到他人脅迫而有違法行為
【答案】C
⑤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有關權利;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⑥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2)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①方式
行政處分的方式主要包括(7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懲罰性措施。
②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③法律依據——主要是《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3)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的關系——聯系與區別
1)共同之處:
①都屬于具體行政行為,都基于行為主體的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作出。一經生效即對相對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并影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
②均為懲戒措施,其結果均對相對人產生不利影響。
③均是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后果,都是相對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例題3·多選題】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的共同之處是( )。
A.均為具體行政行為
B.均為懲戒措施
C.制裁的對象相同
D.承擔的法律責任相同
【答案】AB
2)不同之處:
① 制裁的原因不同
行政處分制裁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與其職務有關的違法、瀆職或失職行為;
行政處罰制裁的行為——處于行政管理相對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從管理的違法行為。
② 制裁的對象不同
行政處分的對象——限于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或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即監察機關處分監察對象時,國家行政機關才有可能成為處分對象;
行政處罰的對象——行政管理的相對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人實施了普通公民得以實施的違法行為,或者沒有履行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應履行的強制性義務,可能受到行政處罰,但沒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即使有違法行為,也不能成為行政處分的對象。
【例題4·單選題】行政處分的對象主要是指( )。
A.公民
B.企業法人
C.國家工作人員
D.個體工商戶
【答案】C
③ 制裁權的來源和根據不同
行政處分的制裁權——各級行政機關的固有權力,無須單個法律的特別授權;
行政處罰權——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
④ 制裁的范圍和形式不同
行政處分的范圍——一般只限于與國家工作人員法律地位有關的榮譽、資格與職務等;
行政處罰——不僅涉及榮譽、資格、財產,還涉及人身。
⑤ 行為的屬性及效力不同
在我國,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而行政處罰則屬于外部行政行為。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觸犯《刑法》的犯罪人所應承受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給予的制裁,即刑罰。
刑事責任包括兩類問題:一是犯罪(行為);二是刑罰(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1)關于犯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①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
②犯罪的四個基本要件:
犯罪的客體——如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犯罪的客觀方面——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關系等。
犯罪的主體——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刑法》對單位犯罪基本上實行兩罰制,既處罰單位,比如判處罰金,又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犯罪的主觀方面——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2)關于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①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即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罰金不同于罰款,罰金是刑罰,由人民法院判決,適用于犯罪分子;罰款是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依法決定,適用于一般違法分子。
剝奪政治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③數罪并罰
管制最高不得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四)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是實現法律責任的方式,包括制裁、補償和強制。其中,制裁是最主要的實現法律責任的方式。
二、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教材無,但需要了解)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反《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 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 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 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為。
(二)違反《會計法》第四十二條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反行為的處罰規定:
1.責令限期改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屬于一種行政命令】
2.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上述所列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 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并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例題5·單選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對不依法設置賬簿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元的罰款。
A.1 000~10 000
B.2 000~20 000
C.3 000~30 000
D.5 000~50 000
【答案】B
3.給予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 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例題6·判斷題】張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因情節嚴重被其所在縣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
【答案】√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為偷逃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從事了上述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分別定罪、量刑。
【例題7·單選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已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其( )。
A.政治責任 B.行政責任 C.刑事責任 D.民事責任
【答案】C
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 行為特征
2. 刑事責任
3. 行政責任
《會計法》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予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基本同偽造、變造)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1.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強令——強迫。
2.共同犯罪及刑事責任
3.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例題8·單選題】在采購辦公用品過程中,辦公室主任李某指使采購員張某偽造購物發票,多報銷1 000元。對該行為,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以對李某進行的處罰是( )。
A.通報,2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B.通報,3 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C.通報,5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D.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答案】D
【例題9·單選題】對上題中的行為,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以對張某進行的處罰是( )。
A.責令限期改正,2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B.責令限期改正,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C.通報,2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D.通報,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答案】D
(四)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打擊報復罪
2.行政責任——行政處分
(五)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法律責任——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