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49:記賬憑證的填制要求
(一)記賬憑證編制的基本要求
1.記賬憑證各項內容必須完整。
2.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3.記賬憑證的書寫應清楚、規范。相關要求同原始憑證。
4.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5.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6.填制記賬憑證時若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已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7.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二)收款憑證的填制要求
收款憑證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質填寫“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日期填寫的是編制本憑證的日期;右上角填寫編制收款憑證的順序號;“摘要”填寫對所記錄的經濟業務的簡要說明;“貸方科目”填寫與收入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相對應的會計科目;“記賬”是指該憑證已登記賬簿的標記,防止經濟業務事項重記或漏記;“金額”是指該項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額;該憑證右邊“附件 張”是指本記賬憑證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最下邊分別由有關人員簽章,以明確經濟責任。
(三)付款憑證的填制要求
付款憑證的編制方法與收款憑證基本相同,只是左上角由“借方科目”換為“貸方科目”,憑證中間的“貸方科目”換為“借方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的相互收付業務,即從銀行提取現金或將現金存入銀行的經濟業務,為了避免重復記賬,按規定只填制付款憑證,不填制收款憑證。
收、付款憑證既是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有關明細賬和總賬的依據,同時也是出納人員收、付款項的依據。為了加強對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出納人員不能直接依據有關收、付款業務的原始憑證辦理收、付款業務,而必須根據經會計主管或其指定人員審核無誤的收、付款憑證辦理收、付款業務。
(四)轉賬憑證的填制要求
轉賬憑證將經濟業務事項中所涉及全部會計科目按照先借后貸的順序記入“會計科目”欄中的“一級科目”和“二級及明細科目”,并按應借、應貸方向分別記入“借方金額”或“貸方金額”欄。其他項目的填列與收、付款憑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