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83:財產清查的種類
(一)按財產清查的范圍不同,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對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盤點和核對。全面清查的對象包括固定資產、存貨、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往來結算款、繳撥款等。
全面清查的內容多、范圍廣、需要投入的人力多、花費的時間長,因此只有在年度決算前,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以及清產核資時才進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根據需要對企業的部分財產進行盤點和核對。其特點是清查范圍小、工作量小、清查時間短、涉及人員少。局部清查一般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1)庫存現金實行“日清月結”,出納員在每日終了時應自行清查一次;
(2)銀行存款每月至少應與銀行核對一次;
(3)貴重物資至少每月清查盤點一次;
(4)各種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致兩次;
(5)對于存貨中流動性較大或易發生溢于或損耗的,除在年終決算時進行全面清查時,還應在每月、每季輪流盤點或重點抽查。
(二)按財產清查的時間不同,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根據事先計劃或管理制度規定的時間安排對財產所進行的清查。這種清查對象的范圍,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沒有安排計劃,而是根據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清查。這種清查對象的范圍可以是局部清查,也可以是全面清查。一般適用以下幾種情況(適用范圍):
(1)更換財產物資保管和出納人員時;
(2)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損失時;
(3)配合上級主管、財政、稅收、審計和銀行等部門對本單位進行會計檢查或審計時;
(4)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時;
(5)按規定進行臨時性資產評估和清產核資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