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直以來,高溫津貼被誤解是一種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其實,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案例:
小陳在武漢一家建筑公司擔任工程監理。2013年11月入職該單位,2014年10月離職。離職時,小陳與公司因工資結算等問題發生勞動爭議,卻意外發現公司還克扣自己的高溫津貼。小陳將原單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為6、7、8、9四個月。本案中,小陳在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間,公司僅按照每天3元的標準,給小陳發放了高溫津貼270元。此外,從發放時間上來說,少發放了6月份的高溫津貼。
最后法院判決,小陳的原單位應給他補發高溫津貼8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