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水力發電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成立之初,自籌資金4000萬元建設了一條60公里的輸電線路,主要用于將我公司的水力發電輸送并入國家大電網。2010年以前上網電價收入(不含稅)每度0.40元。現我公司與省電力公司擬達成協議,將60公里的輸電線路轉讓給省電力公司,價款約3000萬元左右,其后上網電價收入(不含稅)調降為每度電0.36元(降幅10%)。請問水力發電企業將自身輸電線路轉讓給國家電網公司繳納營業稅還是增值稅?
【解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的規定,輸電線路屬于電力工業的專業設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根據上述規定,發電企業轉讓輸電線路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